造成1人死亡!内蒙古赤峰发布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苏某某在作业过程中从1.2米高的火车车厢地板摔至仓库地面,重伤昏迷救治无效死亡
发布时间:2026-05-13 02:41 浏览量:1
记者从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政府网站获悉,2026年5月12日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巴林左旗林东东城顺力装卸部“12.7”其他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23年12月7日9时许,巴林左旗林东东城顺力装卸部在卸货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一人,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6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7日上午8时许,巴林左旗林东东城顺力装卸部经营者王某某雇佣的苏某某、张某某、鲁某等10名装卸工人到达林东粮食储备库1号仓库,对中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货物(尿素)进行卸车作业,约上午9:50许,苏某某在作业过程中从高度1.2米的火车车厢地板摔至仓库地面,肩扛50KG尿素砸在身上且包装破损;同在车厢作业的张某某见状立即下车查看,当时受伤的苏某某昏迷不醒且头部有出血和抽搐现象,随即通知附近的人员过来救援,其中鲁某拨打120救护车,约10:25将受伤的苏某某送至旗人民医院急诊科救治。
中安在线
2023年12月9日转院到赤峰市医院住院救治,于2023年12月18日医治无效死亡。经旗公安部门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鉴定意见:苏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中安在线
事故的直接原因
苏某某在卸货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不强,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致其从火车车厢地板摔倒致地面(高度1.2米),重伤昏迷经救治无效后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
巴林左旗林东东城顺力装卸部: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对本单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即安排进行生产作业;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未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未采取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的管理措施,对本起事故负主体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