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纳消费税扣除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6-09-01 11:40 浏览量:1
1.问:我公司是一家实木地板生产企业,去年外购了一批已税实木地板,今年才用于连续生产,请问在计算消费税时可以纳入扣除范围吗?
答: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七条,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第二条,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2.问:我公司是一家电池生产企业,请问从商贸公司购进的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扣除吗?
答: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第五条,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问:我公司是一家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企业,本月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木制一次性筷子已全部投入连续生产,请问可以直接按照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确定准予扣除税额吗?
答: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二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问:我公司委托A公司生产了一批木制一次性筷子,准备加价直接出售,请问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问:我公司对外出口的货物适用于增值税免税政策,请问外销货物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扣内销货物的消费税吗?
答: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八条,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消费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1.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2.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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