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18年的房子,退租要“恢复如新”?

发布时间:2026-07-16 00:20  浏览量:1

最近,一则“租了18年房,退租被要求‘恢复如新’”的新闻冲上热搜。

上海的张先生从2006年起租住刘女士的房子,一住就是18年。退租时,房东刘女士开出了一张“恢复清单”:恢复三房结构、墙体修复刷白、地板换新、灶台换新。索赔总额高达24万余元——修复费14万多、空置损失10万多,外加违约金。

张先生拒绝后,双方对簿公堂。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修复费3万余元、空置损失3万余元,同时房东退还押金6600元。房东24万的索赔,被法院打了“骨折”。

很多人以为,合同写了“恢复原状”,退租时就得把房子变回刚租时的样子。这是一个常见的误解。

本案中,合同确实约定“租赁期满,恢复原状”。但法院明确指出:合同约定的“恢复原状”义务并非无限责任。

“恢复原状”的法律含义,是将房屋恢复至租赁前的状态。但这个“状态”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人为改变。比如张先生把白墙刷成黄色、把三室改成四室。这些是主动的、有意识的改造,即便当初经过房东同意,合同既然约定了退租要恢复,那就得恢复。这部分费用,租客该掏。

第二种,是自然损耗。住了18年的房子,地板旧了、灶台老了、墙面有使用痕迹了,这是任何房屋都不可避免的老化。这部分,不能让租客买单。

简单说:你改的,你恢复;你用的,自然损耗不赔。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明确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损耗”,是指租赁物的正常磨损、老化退化。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地板、灶台、墙体老化褪色等问题属于长期使用产生的自然损耗,房东未能举证是租客使用不当导致的,该部分损失不应由租客承担。

从法律逻辑上讲,房东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收益,房屋的折旧和老化就是获取收益必须承担的成本。住了18年的房子,要求租客把用了18年的地板和灶台全部换新,等于让租客承担了本应由房东承担的折旧成本——这在法律上和情理上都说不通。

本案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房东申请对房屋受损原因进行鉴定,但鉴定结论显示“因果关系客观无法鉴定”。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房东要求租客赔钱,就得拿出证据证明损坏是租客造成的。除了张先生自认办公椅造成的地板损坏外,房东没能拿出其他有效证据。

法院据此认定:举证不能的后果,由房东承担。

这个规则对租客同样适用。如果租客认为某些损坏是房屋本身的问题,也要有证据支撑。本案中张先生称墙壁发霉是外墙渗水所致,双方确认他曾向房东反映过漏水情况,但双方均未维修——这一事实对法院的裁量产生了重要影响。

基于本案的启示,提出以下建议:

对租客而言:

第一, 改造房屋务必书面征得房东同意,并明确约定退租时如何处理——是恢复原状,还是折价补偿。

第二, 退租交接时拍照、录像留存证据,记录房屋现状。如果房东提出不合理要求,这些证据就是你的“护身符”。

第三, 遇到不合理索赔,不要轻易认赔。法律保护正常使用的租客,自然损耗不需要你买单。

对房东而言:

第一, 出租房屋就要接受房屋会老化的现实。自然损耗是经营成本,不能转嫁给租客。

第二, 如果认为租客造成了额外损坏,及时取证、固定证据。事后再想鉴定,可能什么都鉴定不出来。

第三, 租客拒绝修复时,房东也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以“未恢复原状”为由长期空置房屋而不出租,空置损失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18年的租约,最终以6万元的赔偿和押金返还落幕。这个结果,既维护了合同约定的严肃性——擅自改造的部分该恢复;也坚守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自然损耗不能让租客背锅。

“恢复原状”不是“恢复如新”,自然损耗不是人为损坏。厘清这三组概念的界限,才能让租赁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各归其位。